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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5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銀行實務

第 一 題

📖 題組:
請試述下列名詞之意涵:(每小題 4 分,共 20 分) (一)呆帳覆蓋率 (二)附條件賣回交易 (三)信用狀 (四)擔保提貨 (五)保險金信託
📝 此題為申論題,共 5 小題

小題 (一)

呆帳覆蓋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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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直接寫出計算公式(備抵呆帳餘額 ÷ 逾期放款餘額),並點出其作為銀行「資產品質」與「風險抵禦能力」核心指標的地位。最後建議補充我國金管會對此指標的監理態度,以展現金融實務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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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帳覆蓋率」(NPL Coverage Ratio)係指銀行為因應放款可能發生的損失,所提列的「備抵呆帳」餘額占「逾期放款」餘額之比率。計算公式為:(備抵呆帳餘額 ÷ 逾期放款餘額)× 100%。 其在銀行實務上的主要功能,在於衡量銀行承受逾期放款潛在損失的能力與風險抵禦度。該比率越高,代表銀行針對不良資產已提列充足的準備金,資產品質與財務體質越穩健,不致因呆帳發生而危及資本;反之則代表潛在風險較高。 在我國金融監理實務上,金管會依據《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除規範各類授信資產之最低提列比率外,亦高度重視整體呆帳覆蓋率,常態性要求國銀維持高水準之覆蓋率(通常遠高於100%),以確保銀行具備厚實的晴天儲糧與風險承擔能力。

小題 (二)

附條件賣回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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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附條件賣回交易」,應直覺連結到貨幣市場的短期融通工具(Reverse Repo/RS)。作答時需點出「先買入、後賣回」的交易外觀,並揭示其「以有價證券為擔保的短期放款」之經濟本質,最後補充其在銀行流動性管理與風險控制上的實務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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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條件賣回交易」(Reverse Repurchase Agreement,簡稱 RS 或附賣回交易)指投資人(或銀行)與交易對手約定,先按約定價格「買入」有價證券(如短期票券或政府債券),並於未來特定日期,再以約定之較高價格將該有價證券「賣回」給原交易對手之交易行為。 其經濟本質為「以有價證券為擔保的短期資金融通」,買賣價格的差額即為資金貸與期間的利息(附賣回息)。 銀行實務應用上,承作附賣回交易等同於「短期放款」,是銀行去化閒置資金、調節短期流動性的重要財務操作工具;且因具備高流動性票債券作為實質擔保品,能有效控制交易對手的信用風險。

小題 (三)

信用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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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信用狀」,應先聯想到這是銀行以自身信用介入國際貿易的支付工具。答題時需點出「開狀銀行有條件的付款承諾」之本質,並說明其解決買賣雙方互信不足的實務功能,最後務必提及適用的國際慣例(如 UCP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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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狀(Letter of Credit, L/C)」指開狀銀行應進口商(申請人)之請求與指示,開立給出口商(受益人)的一種書面承諾。特徵包含:(1)有條件的付款承諾:只要出口商在有效期限內,提示完全符合信用狀條款之單據,開狀銀行即負有絕對付款、承兌或讓購之義務;(2)單據獨立性原則:銀行僅審查單據是否符合條款,不涉入實際貨物買賣契約之爭議;(3)嚴格相符原則:單據與信用狀內容必須表面上完全一致。 實務應用為國際貿易之核心支付工具,藉由「銀行信用」替代「商業信用」,解決進出口雙方互信不足(出貨與付款)之風險。相關作業規範主要依循國際商會(ICC)制定之《信用狀統一慣例》(UCP 600)辦理。

小題 (四)

擔保提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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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擔保提貨」,應立即聯想外匯實務中「貨到單未到」的特殊情境。作答時需點出進口商、開狀銀行與船公司的三角關係,並強調銀行開立擔保提貨書的實質風險(視同授信),以及後續以正本提單換回註銷的作業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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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提貨」指在國際貿易信用狀交易中,當貨物已運抵目的港,但正本提單(B/L)等貨運單據尚未寄達開狀銀行時,進口商為避免貨物變質、錯失商機或節省倉儲費用,委請開狀銀行簽署「擔保提貨書(Letter of Guarantee, L/G)」交予船公司,以擔保代替正本提單先行提領貨物之作業。 特徵與作業流程包含: (1) 適用情境:專用於「貨到單未到」且提單為全套發行之海運交易。

小題 (五)

保險金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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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保險金信託」,應聯想「保險理賠金」與「信託專款專用」機制的結合。作答時先精確定義其為以保險金為信託財產的契約,接著條列其特徵,最後強調其在實務上防止受益人揮霍財產、防範詐騙及保障弱勢(如未成年人或高齡者)的財富管理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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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金信託」指委託人(通常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與受託人(銀行等信託業)事先簽訂信託契約,約定於保險事故發生時,將保險理賠金或滿期金撥入專屬之信託帳戶作為信託財產,由受託人依契約約定進行管理、運用與分配之機制。 特徵包含:(1)結合保險的槓桿保障與信託的財產管理雙重功能;(2)信託財產具備獨立性與資產隔離效果;(3)給付方式具彈性,可依約定分期或附條件給付。 實務應用為:主要用於保障未成年子女、身心障礙家屬或高齡者,避免受益人因缺乏理財能力或遭有心人士詐騙而將鉅額保險金揮霍殆盡,確保資金能「專款專用」於受益人未來的教育、醫療與生活安養,落實委託人遺愛家屬與風險控管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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