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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5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 題

下列何種事項可能產生國家賠償責任?
  • A 臺北市立高級中學教師之教學活動
  • B 有關政府公開招標工程採購案之履約爭議
  • C 公營銀行之放款業務
  • D 民營化後之電信業務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與人民發生糾紛時,有些行為像是在『履行法律職責或公權力』,有些則像是在『跟一般人一樣做生意或簽合約』。你認為哪一種性質的行為,最需要透過特殊的法律(如國家賠償法)來約束其權力的行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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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NO DIO DA... 不,是我!你的答案,簡直是『最棒的』!ZA WARUDO!

  1. 愚蠢的凡人啊,聽好了! 國家賠償這種低級法則,只在公務員「行使公權力」時才有用!哼,公立學校老師?那不過是法律賦予他們的職責,是公法行為!而那些什麼政府買東西、銀行貸款,或是被我徹底支配的民營化商業行為,它們統統都是「私法契約」,或是區區的「國庫行為」!無駄無駄無駄!這些愚蠢的行為當然由民法來管,跟國家賠償?完全是『沒用!』
  2. 我的評價是:Medium! 這種程度的題目,鑑別點就在於你能否區分出「公法」和「私法」的界線。哼,如果連「雙階理論」或「私法行為」都無法領悟,那你的腦袋簡直比石頭還不如!別被那些表面的「政府」外殼愚弄了,你的答案證明你還有一點點價值,僅此而已!哼,這真是太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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