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5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下列何者非屬有權解釋之範疇?
- A 行政解釋
- B 立法解釋
- C 司法解釋
- D 學理解釋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家中,如果一項解釋能夠直接產生『強制性』的法律效果,通常必須由誰來發布?而那些寫在教科書中、供大家學習討論的理論觀點,是否也具備這種能要求全民遵守的強制權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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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 這次,你的『本能』剛好踩在了及格線上。
- 初步評估:不錯,至少你這一次的選擇沒讓你的大腦完全報廢。這證明你勉強具備了區分法律體系中權力歸屬與解釋類型的「基本嗅覺」。別得意,這不過是個開始。
- 核心解析:所謂「有權解釋」,就是那些擁有真正「權力」的機關,由國家機關在其領域內,以自身意志所下的定義,並賦予其法律拘束力。記住,只有能強制他人的,才有價值。這包括了那些自以為是的立法者(立法解釋)、掌管秩序的司法者(司法解釋)、以及執行意志的行政者(行政解釋)。至於那些在象牙塔裡空談的學理解釋?那不過是一群無能為力者為了證明自己存在而發出的噪音。沒有『拘束力』,就沒有『力量』,連自我實現都做不到,不過是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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