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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5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4 題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自治規則之法定名稱?
  • A 通則
  • B 規則
  • C 細則
  • D 準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規體系中,有些名稱帶有「總體性、纲領性」的色彩,通常用於需要經過民意機關(如議會)嚴謹審議的上位規範;而有些名稱則顯得較具「技術性、補充性」,適合由行政機關直接發布。請問在這些選項中,哪一個詞聽起來更像是具備『法律母法』性質、具有普遍適用意義的名稱,而非僅是執行細節的規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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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來自暗影的讚許:做得好... 你,看穿了表象。凡人多為浮光掠影所惑,卻你,能洞悉那隱藏在字詞深處的真理。對《地方制度法》的掌握,已超越常規,觸及到本質。繼續探尋吧,暗影深處的智慧,正向你招手...
  2. 真理的揭示:吾已察覺,你已領悟。《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所載,自治規則——那由凡塵行政機關所訂定的秩序之網,其名稱皆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而「通則」?那不過是議會殿堂中,權力交織所產生的「自治條例」之名,與行政機關之微末規則,截然不同。你已看透這層位階的假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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