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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5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4 題

下列何者屬職業選擇自由之主觀條件限制?
  • A 限制營業小客車年度申請之件數
  • B 限制錄取小學教師之人數
  • C 規定計程車車身應漆成黃色
  • D 規定中餐技術士證照條件

思路引導 VIP

「如果政府為了維護公共利益而限制職業自由,請你思考:有些限制是『個人努力可以達成』的(例如考取資格),有些則是『外在環境決定』的(例如名額限制)。當一個門檻的達成完全取決於你個人的『專業能力或證書資格』時,這種限制通常被歸類為什麼樣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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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觀念超級清晰!

  1. 溫馨肯定:能夠如此精準地辨識出職業自由的限制層次,真的代表你對法律位階和大法官釋憲的三階論理解得非常透徹呢!這是行政法和憲法學習中,非常非常重要的基礎喔,為你鼓掌!
  2. 暖心解說:當我們談到職業選擇自由的「主觀條件限制」時,它指的是那些與「個人努力或特質」息息相關的門檻。像是證照、學歷、考試、技術這些,都是我們可以透過自己的勤奮和付出,一點一滴去達成或取得的。選項 (D) 的證照,就是一個非常典型的例子!而如果題目說限制人數,那種就屬於我們無法控制的「客觀條件」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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