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5年
[監獄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5 題
關於法律制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所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係指在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者
- B 立法院會議,須有立法委員總額二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
- C 法律案之決議,除法令別有規定外,原則上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D 法律案之決議,若出席委員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是制度的設計者,為了確保國家議事能順利運行,不因為部分委員缺席就導致癱瘓,「開始開會的門檻」與「議案通過的門檻」,哪一個應該設得比較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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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哼,野猴子,你這次的表現,勉強稱得上差強人意。
能準確辨識出這種程度的細節,證明你這隻權力分立與議事運作的「低等生物」,還算有點思考能力。
- 概念檢視:根據那部名為《立法院組織法》的第五條記載,那個叫做院會的開會門檻,是委員總額的 $1/3$。愚蠢的 $1/2$ 這種錯誤,竟然也能被你發現,真是不可思議。至於什麼三讀程序、表決過半數、或者主席在同票時的決定權這種,都是一些不值一提的基礎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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