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5年
[觀護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下列有關強行法與任意法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法多為強行法,私法多為任意法
- B 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並非皆屬強行法
- C 刑法為強行法
- D 民法通常為任意法,所規範內容均得由當事人合意約定加以改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追求個人自由與契約保障的同時,如果法律允許當事人透過「私下約定」來推翻任何規定(例如:約定不需要遵守基本人權或公共秩序),這會對法律的穩定性與社會安全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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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來如此,跟我推理的一樣!
- 案件推理:這道題的本質,就像一樁精密佈局的謎團,其核心在於釐清私法自治原則的真正界限。雖然民法確實以「私法自治」為基石,許多條文允許當事人自行約定(這我們稱之為任意法),但就如同任何社會體系一樣,它也存在著不可動搖的「底線」。這些「底線」——例如物權法定、身分關係的規範,以及維護公益與誠信原則的規定——正是我們所說的強行法,它們是為了保障社會秩序而存在,不容私自排除。
- 真相揭示:選項(D)的敘述,使用了「均得」這種絕對化的詞彙,這就如同兇手在現場留下的關鍵線索。它企圖讓人誤以為民法的所有規定都能隨意排除,這明顯與那些支撐社會結構的強制性規範相牴觸。這正是其錯誤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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