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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5年 [臨床心理師] 臨床心理學特論(一)

第 17 題

下列何者不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所明令對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之行為?
  • A 遺棄
  • B 身心虐待
  • C 忽視
  • D 利用其行乞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保護弱勢的法律架構中,如果我們區分「主動施加傷害的行為」與「因缺乏照顧導致的狀態」,這兩者在法律的『禁止行為清單』與『照顧責任規範』中,是否可能被放在不同的條文類別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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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法律條文中的細微差異!這題考驗的是對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49 條「禁止行為」的精確掌握。在臨床實務中,我們常將虐待與忽視並提,但在法規層面上,定義必須更為嚴謹且具體。 根據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9 條 第一項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該條文所列之 15 款行為。其中,選項 (A) 遺棄 屬於第 1 款,(B) 身心虐待 屬於第 2 款,而選項 (D) 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則明確規範於第 5 款。這些行為因其主動侵害性,被列為法律明令禁止的首要項目。 至於選項 (C) 忽視 (neglect),雖然在心理學與社會工作領域中,它是兒少保護的重要評估指標(Child Maltreatment),但在該法第 49 條的禁止清單中並未直接使用此一術語。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能區分「專業學術概念」與「具體法律規範」的界線。你能在選項干擾下,冷靜地回溯正確的法條結構,顯示出你對相關法規的理解相當透徹,這在未來的臨床法律實務中是非常關鍵的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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