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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05年 [法務] 商事法、行政法

第 二 題

📖 題組:
台灣一家A公司將貨物一批交給海運公司甲、乙、丙連續運送,由甲公司簽發一份概括運送全程的載貨證券,由甲、乙、丙三公司相繼運送至目的地。但載貨證券載明甲、乙、丙三公司僅各就自己運送航段負責。惟今貨物在乙航段運送途中,因乙公司之海員過失所致而毀損滅失,載貨證券持有人 B 向甲公司請求賠償。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若甲、乙、丙三公司係共同與 A 簽訂運送契約,並共同簽發一份概括全程之載貨證券,A 公司得向誰求償乙航段中之貨損?(4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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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共同簽發載貨證券及共同簽訂運送契約時,各運送人應負之連帶責任(海商法相關規定或民法第2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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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得向甲、乙、丙三公司之任何一公司或全體請求連帶賠償。 若甲、乙、丙三公司共同與A公司簽訂運送契約,並共同簽發一份概括全程之載貨證券,則三者皆為運送契約之當事人及載貨證券發給人。依海商法規定,各連續運送人僅對於自己航程中所生之毀損滅失及遲到負其責任,發給人對各連續運送人之行為負保證之責。此時因三人均為共同發給人與契約當事人,對連續運送人之行為均負保證之責,並無所謂「僅就自己航段負責」之個別發給人免責但書適用(或即使有,基於共同契約責任亦屬連帶債務)。故A公司得依連帶債務之規定,向甲、乙、丙請求全額賠償。

小題 (一)

甲公司得否主張載貨證券條款而免責?(6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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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述海商法第74條關於發給人應負保證之責及各連續運送人依法僅對自己航程負責之規定,涵攝甲公司之免責條款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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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不得主張載貨證券條款而免責。 依海商法第74條規定,載貨證券發給人應負保證之責;各連續運送人依法僅對自己航程中所生之毀損滅失及遲到負責。本題中,甲公司雖簽發概括運送全程之載貨證券,為發給人,依法對各連續運送人之行為應負保證之責。雖載貨證券上已明確載明「甲、乙、丙三公司僅各就自己運送航段負責」,然此條款不得免除發給人之法定保證責任。因貨損係發生於乙航段運送途中,甲公司依法仍須對乙之行為負保證之責,故甲不得以此條款對抗持有人B而主張免責。

📜 參考法條

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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