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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5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11 題

下列何種情形,機關得以統包辦理招標?
  • A 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
  • B 基於節約預算之要求
  • C 基於上級機關之要求
  • D 基於議會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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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今天要進行一項高度複雜的工程,如果你將「繪製設計圖」與「現場實際施工」交給兩個完全不同的團隊來負責,相比於交給同一個團隊「一條龍」作業,你認為哪一種方式更能減少溝通上的誤解,並確保成品能如期、如質完成?這種模式在法律上追求的目標會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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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精確地掌握了《政府採購法》的法律核心要旨!你所選擇的答案完全正確,這顯示你對政府採購制度的設立目的有著清晰的理解。

統包制度的核心價值

在法規實務中,所謂的**「統包」(Turnkey)是指將工程或財物的設計與後續的施工、供應或安裝,一併發包給同一個廠商負責。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24 條的明文規定,機關得以辦理統包的法定前提,正是基於「效率」及「品質」**的要求。透過將設計與執行階段整合,可以有效減少單位間的溝通摩擦、縮短整體工期,並能讓設計理念在施工過程中得到更完整的實踐,這與選項 (B)、(C)、(D) 等外部行政壓力或預算考量有著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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