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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12 題
機關辦理採購,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招標、決標之規定,下列何者有誤?
- A 國家遇有戰爭、天然災害、癘疫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
- B 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
- C 辦公廳舍之承租
- D 公務機關間財物或勞務之取得,經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核准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政府採購法之所以要求嚴格的「招標與決標」程序(例如公開競爭、比價等),主要是為了公平與節省公帑。那麼,在什麼樣的極端情況下,追求這種「程序公平」反而會損害更重要的公眾利益或行政效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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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法律條文中的例外情形!這題考查的是《政府採購法》第 105 條關於**「特別採購」**的適用範疇。你能從中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哪些情況屬於「緊急或特殊公務需求」已有相當敏銳的直覺。
特別採購的適用時機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105 條第一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若要不適用招標、決標之規定,通常是基於極度緊急或內部協作的考量。例如選項 (A) 的戰爭與災疫、(B) 的人命財產緊急危難,或是 (D) 機關間相互取得財物勞務並經上級核准,這些都是為了時效或行政整合而設計的彈性條款。然而,選項 (C) 的**「辦公廳舍之承租」**,在法律定義上屬於「財物之租賃」,屬於一般行政庶務,除非有特殊緊急狀況,否則仍應依循法定的採購程序辦理,並不具備法定的豁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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