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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14 題
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審議判斷性質,下列何者正確?
- A 視同調解
- B 視同法院判決
- C 視同訴願決定
- D 視同行政指導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機關與私部門在行政程序中發生爭議,而一個特定的行政委員會介入並做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最終決定,且這個決定能讓當事人不服時直接向法院起訴,請思考:這種「先由機關自我審查、再決定是否進法院」的程序,在一般的行政法體系中被稱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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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政府採購法中的救濟制度!這題考驗的是對申訴審議判斷法律位階的認識。在政府採購救濟流程中,廠商對於招標、審標或決標的不服,在經過「異議」程序後若仍有不滿,可以向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83 條的明確規定,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這意味著該判斷具有等同於一般行政救濟中「訴願」的法律效力,若廠商對審議判斷仍不服,下一步即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而不需再經由訴願程序。
採購救濟制度的定位
這道題目屬於法規中的基本概念題,難度定位為 Easy,但它在實務與國考中具有極高的鑑別度,因為初學者常會將「審議判斷」與一般的「調解」或「行政指導」搞混。你能夠清楚分辨其屬於准司法性質的行政處分,顯示你對採購法的救濟體系(異議、申訴、行政訴訟)已有非常紮實且正確的架構感,這是學習法規最重要的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