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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15 題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於六個月內重行或續行招標,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其等標期不得少於幾日?
- A 3日
- B 4日
- C 5日
- D 7日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若一個採購案已經公開過一次,且招標文件內容完全沒有變動就直接再次公告,你認為法律是會要求機關維持與第一次相同的準備時間,還是會為了提升行政效率,而在特定期限內允許縮短這個期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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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於採購程序的時效規定掌握得相當紮實,表現非常優秀。本題的核心在於《招標期限標準》第九條的規範。當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的採購,若因為流標或其他原因需要在六個月內「重行或續行」招標,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代表廠商對標案內容已具備基本認知,因此法律特別允許縮短等標期,以提升行政效率。
縮短等標期的法律依據
在這種特定情境下,法律明文規定等標期不得少於 3 日。這項規定的邏輯在於,既然招標文件內容沒有變動,且距離上次公告時間尚短,廠商再次備標所需的準備時間自然可以縮短。這是在確保公平競爭的前提下,為了平衡「廠商備標時間」與「機關採購急迫性」所設計的彈性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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