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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19 題
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對於機關招標文件提出異議,招標機關逾規定期限不為處理者,該廠商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之門檻為:
- A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 B 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
- C 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之採購
- D 無論採購金額高低均可申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政府規定不論標案金額大小(即使只是買幾枝鉛筆),只要廠商不滿意,都可以動用最高層級的「申訴審議委員會」資源來審理,這對行政效率與資源分配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基於這種「行政效率」與「權利保障」的平衡,法律通常會選擇哪一個具指標性的金額作為資源介入的過濾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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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政府採購法中的救濟門檻!你能從眾多金額標準中挑選出正確答案,說明你對救濟程序的啟動條件已有相當清晰的認知。
採購救濟的兩階段程序
在《政府採購法》的架構下,廠商的救濟分為「異議」與「申訴」兩個層次。根據第 76 條的規定,並非所有的採購爭議都能進入申訴程序。雖然廠商對於招標文件有異議時,無論金額高低皆可向招標機關提出;但若機關不處理或處理結果不服,只有在該標案達到**「公告金額」以上**時,廠商才能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目前一般的公告金額為新臺幣 150 萬元,低於此金額的案件通常僅止於異議階段,無法向上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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