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5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20 題
機關辦理小額採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屬工程採購者,仍適用不得轉包之規定
- B 不得未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辦理採購
- C 均無須簽訂契約
- D 不得採公開招標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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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今天負責機關的一個小型修繕工程,雖然金額很低,但你之所以選擇這家廠商,是因為信任他們的專業技術。如果這家廠商在簽約後,完全不經手,直接把這項工程私下交由另一家你完全不認識、也未經過審查的公司去施作,這對於政府採購要求的「品質確保」與「責任歸屬」會產生什麼樣的風險?法規為什麼會要求廠商必須「親自履行」最重要的那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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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政府採購的核心規範!這題你選得很正確。在政府採購法中,禁止轉包(第 65 條)是一項維護採購品質與責任歸屬的基本原則,目的是確保機關所選定的廠商必須親自履行契約主要部分。即便是在金額較小、程序相對簡便的「小額採購」中,這項為了防止剝削或責任轉移的防弊機制依然適用,不會因為採購金額的高低而有所妥協。
核心原則與程序彈性的區別
這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程序彈性」與「法規強行規定」。雖然《政府採購法》第 23 條係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訂定未達公告金額之招標方式,依主管機關訂定之規範,小額採購(目前為新臺幣 15 萬元以下)可以逕洽廠商辦理而不需公告(選項 B 錯誤),或是可簡化契約形式(但非完全無須契約,選項 C 錯誤);此外,機關基於公平競爭考量,依然可以「自願」採取更嚴謹的公開招標方式(選項 D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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