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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22 題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廠商認為違反本法或不實者,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幾日內以書面向該機關提出異議?
- A 10日
- B 15日
- C 20日
- D 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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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項法律處分會導致廠商在未來一到三年內完全無法承攬政府任何標案,嚴重影響其生存權與財產權,相較於一般的招標文件疑義,法律在設計救濟期限時,通常會傾向給予『更充裕』還是『更急促』的時間來進行書面答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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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政府採購法》中關於程序正義與救濟期限的規範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在法規考科中是極為重要的基本功。
廠商停權處分的救濟程序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102 條第 1 項的規定,當機關依第 101 條擬將廠商刊登公報(即俗稱的黑名單)時,必須先將事實及理由書面通知廠商。為了給予廠商充分的時間準備辯護,法律賦予廠商自接獲通知次日起 20 日內提出書面異議的權利。這個數字與一般招標、審標、決標爭議處理(第 75 條)所規定的 15 日有所不同,是實務與考試中最容易產生混淆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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