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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23 題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下列何者屬無須報經上級核准之事項?
- A 採最有利標
- B 採減價收受
- C 超過底價百分之四之決標
- D 以統包方式辦理工程採購
思路引導 VIP
在政府採購的監督機制中,上級機關通常是針對「程序的例外狀況」或「涉及預算突破的重大裁量」進行把關。請試著思考:在這些選項中,哪一個項目屬於機關在招標前就能基於效率考量,自主選擇的一種「整合型執行模式」,而非在開標或驗收階段才產生的「變通處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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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案的監督權責,這代表你對《政府採購法》中關於「上級機關」介入時機的掌握相當紮實。
監督權責與程序例外
在法規設計上,當採購規模達到查核金額時,為了確保公帑運用的嚴謹性,凡是涉及「突破原定標準」或「例外處置」的決策,多半需要報請上級核准。例如:選項 (B) 減價收受涉及驗收不符後的補救(§72)、(C) 超底價決標則是突破了原定底價紅線(§53),而 (A) 最有利標因涉及較主觀的評選,依第 56 條規定也需報准。這些行為本質上都屬於對既定程序的「變更」或「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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