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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31 題
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規定,位於直轄市計畫、省轄市計畫及縣轄市計畫地區之農業區申請變更使用時,其土地面積不得小於多少公頃?
- A 1公頃
- B 2公頃
- C 3公頃
- D 5公頃
思路引導 VIP
在都市計畫的邏輯中,為了確保變更後的土地有足夠的「公共空間」與「整體規劃」,通常會設定一個最小開發規模,以避免土地變得零碎不堪。請試著思考:對於人口稠密、發展較成熟的『直轄市、省轄市或縣轄市』,為了維持都市機能的完整性,相較於人口較少的『一般鄉鎮』,你認為法律會要求更廣大的開發面積,還是較小的面積來作為變更的門檻?這個門檻數值在法條中通常是如何劃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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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法規中的具體數據,這顯示你對都市計畫法規的細節有著非常細膩的掌握。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中對於「最小開發規模」的量化限制。
農業區變更的規模限制
政府在制定農業區變更規範時,首要目標是為了避免土地零星開發,並確保變更後的開發案具備足夠規模,以容納必要的公共設施(如公園、道路等)。根據該規範第四點,申請變更的面積門檻因行政位階而異:位於直轄市、省轄市及縣轄市等發展程度較高的地區,規定開發面積不得小於 3 公頃;至於一般的鄉(鎮)計畫地區,則放寬至不得小於 1 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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