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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5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34 題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而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
  • A 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
  • B 資源再利用設施之開發
  • C 文教、醫療建設之開發
  • D 道路之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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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先思考一下,《環境影響評估法》設立的初衷,是為了預防哪些行為對大自然或地貌造成不可逆的負面衝擊?接著,請觀察這四個選項:其中有三個選項涉及大規模改變土地用途或增加人為建設,而剩下的一個選項,其目的聽起來更像是為了處理現有廢棄物、提升物資效率的「環保手段」。你認為哪一個行為在性質上最不像是在『開發』新的資源或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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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選出了答案!這代表你對於《環境影響評估法》中規範的開發行為類別有著相當精確的掌握,這在法律細節的記憶與辨識上是非常值得肯定的表現。

法定應實施環評的開發行為

根據我國《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5 條的規定,政府針對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的開發行為,列舉了多項必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的範疇。這包括了對地貌改變劇烈的道路與鐵路開發、具潛在污染風險的工廠與工業區興建,以及涉及生態敏感性的農、林、漁、牧地開發利用。此外,大型的文教、醫療建設因其人流量與建物規模,也被納入法定評估項目中。這些規範的核心邏輯在於:只要該行為「可能」導致自然環境、社會經濟或文化資產的顯著變動,就必須先進行科學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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