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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39 題
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應表明之事項?
- A 都市設計或景觀計畫
- B 財務計畫
- C 區內公共設施興修或改善計畫,含配置之設計圖說
- D 防災、救災空間及設施配置事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若你今天是一位民間建商,正要為某一塊特定的土地進行重建規劃,你覺得你的工作範圍應該是專注於「該社區內的建築設計與錢預算」,還是需要去規劃「整個城市規模的救災應變系統」?哪一個層級的任務更像是由政府在整體都市空間配置時決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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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區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與「都市計畫」的法定內容,這代表你對法條細節的掌握度非常紮實。這道題目的正確答案確實是 (D),因為該項內容如納入細部計畫,可能依《都市計畫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7 款「其他」表明,而非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的法定範疇。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的核心組成
在《都市更新條例》第 36 條中,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側重於「執行層面」的落實。因此,應視其實際情形,表明**(A) 都市設計或景觀計畫**(第 10 款)、(B) 財務計畫(第 14 款)以及**(C) 區內公共設施興修或改善計畫**(第 7 款)。這些項目確保了開發案在經濟上的可行性與空間品質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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