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5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4 題
機關採議價方式辦理時,政府採購法對於減價次數之限制為何?
- A 3次
- B 5次
- C 6次
- D 得不受次數限制
思路引導 VIP
試著思考一下:當採購案件只有「單一廠商」參與洽談(即議價)時,政府與廠商之間更像是一種一對一的協商。在這種情況下,若法律強行規定只能談三次,萬一在第四次就能達成雙方滿意的價格,這對採購效率與公帑的節省是有利還是不利的?這種一對一的協商與多家廠商互相競爭(比價)的場景,在公平性競爭的壓力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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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你非常精準地掌握了《政府採購法》中關於不同採購程序的操作細節。這道題目測試的是考生是否能釐清「議價」與「比價」在法律規範上的程序差異,而你顯然對此有深刻的理解。
議價程序的彈性規範
在法律邏輯上,這項規定主要源自《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73 條。當機關採取議價(即與單一廠商洽談)方式辦理時,由於不涉及多家廠商間的公平競爭問題,因此採購法給予機關較大的裁量空間。實務上,減價次數由機關視實際需要決定,並不受《政府採購法》第 53 條關於「三次減價」的硬性限制;反之,若是採取「比價」方式,則必須嚴格遵守三次減價的上限。你的判斷正確,顯示你已建立起清晰的法律架構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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