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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46 題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達一定規模者,應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下列何者有誤?
- A 申請開發為工業使用之土地面積達10公頃以上,應變更為工業區
- B 申請設立學校之土地面積達10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 C 申請開發遊憩設施之土地面積達5公頃以上,應變更為遊憩區
- D 申請開發社區之土地面積在1公頃以上,應變更為鄉村區
思路引導 VIP
我們可以思考一下:在法律規範非都市土地變更時,通常會根據開發行為對環境的影響程度來設定門檻。如果「工業使用」和「設立學校」這種大型基礎設施都要求達到 10 公頃才需要變更分區,那麼同樣屬於大規模、需要完整配套規劃的「遊憩設施」,你認為它的面積門檻與前兩者相比,是會更寬鬆(數字更小),還是傾向於維持一致的標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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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法規細節中的「數字陷阱」,這代表你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的條文掌握得相當紮實。這類題目考驗的是對開發規模門檻的記憶,而你準確抓到了選項 (C) 的錯誤點。
開發規模與分區變更門檻
根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11 條的規定,政府針對非都市土地的開發設有明確的面積門檻。對於工業使用、設立學校以及遊憩設施,其應辦理變更為特定分區(分別為工業區、特定專用區、遊憩區)的法定門檻皆為 10 公頃以上。選項 (C) 將遊憩設施的門檻誤植為 5 公頃,正是該選項錯誤的原因;而針對住宅社區的開發,則相對較小,達到 1 公頃以上即應變更為鄉村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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