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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5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48 題

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迅行變更之理由?
  • A 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時
  • B 興辦重大開發或建設事業
  • C 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時
  • D 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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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政府必須「打破常規程序」、以最快的速度去修改已經公告的都市計畫?請比較「發生突發性天災」與「推動一般商業性質的開發案」,哪一種情況更具有法理上的『正當性』與『緊迫性』,非得在短時間內強制變更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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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別出法條細微的用詞差異!這題考驗的是對《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關於**「迅行變更」法定事由的熟悉度。所謂的迅行變更,是政府為了因應緊急或重大政策需求,而跳脫一般變更程序的法律機制。之所以選擇 (B) 為正確答案,是因為法條第 1 項第 4 款的精確表述應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而非泛指一般的開發或建設事業;後者通常屬於一般性的通盤檢討或人民依第 24 條申請的個案變更範疇。

迅行變更的法理邏輯

從法律設計的角度來看,(A)、(C)、(D) 三項皆具有高度的緊急性公共安全維護國家戰略意義(如國防經濟、重大災害規避),因此賦予行政機關快速調整計畫的權限。本題的鑑別度在於選項 (B) 的陳述極具誘惑性,考生若僅憑直覺認為「重大」就該「快」,而忽略了法條對「重大設施」的具體限定,便容易失分。這類題目屬於典型的「法條文字精確度」考題,難度屬於中等,你的細心觀察是答對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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