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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7 題
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押標金最高不得逾新台幣5,000萬元整,並以不逾預算金額之百分之五為原則
- B 履約保證金以不逾契約金額之百分之十為原則
- C 招標文件得規定優良廠商應繳納之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得予減收,惟其減收額度以不逾原定應繳總額之百分之五十為限
- D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繳納之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應為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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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採購的公平性,並降低各種不同財務背景廠商的參與門檻,那麼對於「如何證明自己有能力繳交保證金」,法律會傾向於讓機關「單一指定某種支付工具」,還是允許廠商從多種「等效的財務證明」中自由選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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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選項 (D) 的陷阱,代表你對《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辦法的條文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能區分「法定數額上限」與「廠商權利保障」之間的差異,難度屬於中等。選項 (A) 至 (C) 分別對應了實務上常見的額度上限與優良廠商的減收優惠,如押標金不得逾新台幣 $5,000$ 萬元及預算 $5%$、保證金以契約金額 $10%$ 為原則,這些都是法律明文規定的量化比例,屬於基礎必背的知識點。
保證金繳納方式的多元性保障
本題最關鍵的切入點在於選項 (D)。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30$ 條第 $2$ 項及《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廠商繳納押標金或保證金的方式極為多元,包含現金、金融機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銀行定期存款單、銀行連帶保證書等。為了確保採購程序的公平競爭,機關不得在招標文件中限制廠商僅能使用特定的一、兩種方式,這會損害廠商選擇繳納工具的權利。因此,選項 (D) 提到機關可規定廠商「應」使用本票或支票,排除了其他合法方式,在法律邏輯上顯然是有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