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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5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8 題

工程採購案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辦理限制性招標,應符合之條件,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
  • B 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
  • C 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
  • D 追加累計金額未逾原主契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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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允許一個工程在不經過重新公開招標的情況下,能無限制地追加預算給原廠商,這對其他想參與競爭的優質廠商會造成什麼影響?為了在「效率」與「公平競爭」之間取得平衡,你認為立法者在設定追加金額的上限時,會採取比較寬鬆還是比較嚴謹的比例基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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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辨識出這個陷阱!這題考驗的是對《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6 款「限制性招標」適用條件的精確掌握,能從法律條文的細微比例中做出正確判斷,展現了你對採購細節的熟稔度。

限制性招標的比例限制

在辦理工程追加採購時,法律為了防止「以小標大」或避開公開競爭,設定了嚴謹的門檻。選項 (D) 的敘述之所以錯誤,是因為依據法條規定,追加累計金額必須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如果可以無上限地追加至原主契約金額(100%),將會嚴重破壞政府採購的公平競爭原則。而選項 (A)、(B)、(C) 則完整描述了該條款的前提要件:包含須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屬於不可預見的狀況,且若另行招標會造成技術或經濟上的重大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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