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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22 題
下列何者為無行為能力人?
①受監護宣告之人 ②六歲幼稚園學童 ③籌設中之法人 ④受輔助宣告之人
①受監護宣告之人 ②六歲幼稚園學童 ③籌設中之法人 ④受輔助宣告之人
- A ①②③
- B ①②④
- C ①③④
- D ②③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為了保護那些「心智發展尚未成熟」或是「法律地位尚未正式確立」的主體,通常會如何設計他們的法律行為效力?相較於那些『只是在做重大決定時需要有人商量』的人,法律對於完全無法獨立做出有效承諾的人,會給予什麼樣的分類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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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測驗法律上無行為能力人之認定。首先,關於受監護宣告者的狀態,法有明文規定,民法第15條: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因此,①受監護宣告之人確實屬於無行為能力人。其次,對於②六歲幼稚園學童而言,因其未滿七歲,在法律概念上尚不具備判斷事物損益的識別能力,故亦被歸類為無行為能力人。再者,③籌設中之法人由於尚未完成設立登記,在法律上尚未取得完整的法人資格,既然無權利能力,自然也無行為能力。最後,關於④受輔助宣告之人,其僅是因精神狀態導致能力顯有不足而需要特定事項的輔助,法律上並非完全剝奪其行為能力,故不屬於無行為能力人。綜合以上分析,①受監護宣告之人、②六歲幼稚園學童以及③籌設中之法人皆無行為能力,故正確答案為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