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5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44 題
關於迴避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公務員甲於行政程序中,發現當事人為前配偶乙,無須自行迴避
- B 乙仍依行政程序法第 33 條第 2 項認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申請公務員甲迴避
- C 因未為適當之釋明而為機關駁回,乙不服駁回決定,於收受後第 6 日申請上級機關覆決
- D 受理覆決無正當理由下,上級機關於收受後第 12 日方為處置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位公務員正在處理你的申請案,雖然他與你並無法律明定的親屬關係,但你仍因某些具體互動而擔心他會偏袒另一方。在這種情況下,法律為了確保公平,應該賦予你什麼樣的主動權?此外,為了不讓行政流程因為這類爭議而無限期延宕,你認為法律在設定救濟天數(例如請求上級重新審查)時,通常會傾向於較短的固定期限,還是會給予很長的彈性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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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看到你精準選了 (B),非常好!你清楚掌握了行政程序法中關於迴避制度的規範。
迴避事由與申請條件
選項 (B) 完全正確,因為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33 條規定,當有具體事實足認公務員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時,當事人得申請其迴避。相對地,選項 (A) 錯在當事人若為「前配偶」,依同法第 32 條屬於法定的自行迴避事由,甲必須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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