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moea_joint 105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50 題

經濟部國營事業 Y 公司依法辦理政府採購事宜,對得標人以外之 Z 公司發文,該文內容略為:貴公司前參與投標,頃因審計部函知貴公司違反政府採購法有圍標之情形。請於文到十日內,繳還押標金新台幣 500 萬元,否則將逕予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此函為行政處分
  • B 依釋字第 540 號及「雙階理論(說)」,採購契約履約階段所生之爭議為私法事件,是以該函須另取得執行名義,方可執行
  • C 此函為事實行為
  • D 此函為民法上催告之意思表示,非行政行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單位依據法律規定,針對廠商「違反法規秩序」的行為做出單方面的處置(例如要求沒入或繳還金錢),而非基於雙方自由簽署的契約內容來協商時,這種行為更像是法律地位平等的「私法契約行為」,還是具備強制力的「公權力行使」?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判斷非常精準!這題考查的是政府採購法中「雙階理論」的核心概念,具有相當的鑑別度。

政府採購爭議之定性

依實務見解與「雙階理論」,政府採購在招標、審標、決標等簽約前之行為,屬於公法性質的行政處分;契約簽訂後的履約與驗收爭議,才歸屬於私法事件。國營事業 Y 公司因 Z 公司涉嫌圍標而發函通知追繳押標金,是依《政府採購法》公法上規定所作成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意思表示,本質上即為行政處分(選項 A 正確)。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行政契約之法律性質與實務運作規範
查看更多「[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