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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50 題
經濟部國營事業 Y 公司依法辦理政府採購事宜,對得標人以外之 Z 公司發文,該文內容略為:貴公司前參與投標,頃因審計部函知貴公司違反政府採購法有圍標之情形。請於文到十日內,繳還押標金新台幣 500 萬元,否則將逕予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此函為行政處分
- B 依釋字第 540 號及「雙階理論(說)」,採購契約履約階段所生之爭議為私法事件,是以該函須另取得執行名義,方可執行
- C 此函為事實行為
- D 此函為民法上催告之意思表示,非行政行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單位依據法律規定,針對廠商「違反法規秩序」的行為做出單方面的處置(例如要求沒入或繳還金錢),而非基於雙方自由簽署的契約內容來協商時,這種行為更像是法律地位平等的「私法契約行為」,還是具備強制力的「公權力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