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5年
[智財法務] 智慧財產法、行政法
第 12 題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所擁有之權利,下列何者有誤?
- A 公開傳輸之權利
- B 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權利
- C 出租之權利
- D 與錄音製作人共同享有請求支付使用報酬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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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某人可以不用經過你的同意就直接使用你的作品,但事後必須付錢給你」,這種權利,跟你「可以決定要不要讓別人使用你的作品」的權利,在對作品的『控制力』上,有什麼根本性的不同?哪一種權利聽起來比較像是一種被動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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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表演人對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所享有的權利範圍,應選出敘述錯誤的選項。依據《著作權法》第26條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專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其表演之權利。但將表演重製後或公開播送後再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者,不在此限。錄音著作經公開演出者,著作人得請求公開演出之人支付使用報酬。」根據該條文規範,當錄音著作經公開演出時,法律明文規定得請求公開演出之人支付使用報酬的主體為該錄音著作之「著作人」。法條中並未賦予表演人得與錄音製作人共同享有請求支付使用報酬之權利。因此,選項D稱表演人與錄音製作人共同享有該請求權的說法於法無據,屬於錯誤的敘述,故為本題正確答案。
表演人之著作權利
💡 表演人對其錄音著作之表演享有特定排他權與報酬請求權。
| 比較維度 | 專有排他權 (Exclusive Rights) | VS | 報酬請求權 (Remuneration Rights) |
|---|---|---|---|
| 行為範疇 | 公開傳輸、散布、出租 | — | 公開播送、公開演出 |
| 行使方式 | 可事前授權或禁止 | — | 僅能事後請求給付 |
| 權利內容 | 控制著作之利用方式 | — | 金錢上的補償 |
💬表演人對錄音著作的權利,會隨利用行為的不同而在強度上有所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