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5年
[智財法務] 智慧財產法、行政法
第 13 題
有關製版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 A 製版人之權利,自製版完成時起算存續50年
- B 製版權之發生係採登記生效主義
- C 製版權僅以文字著作或美術著作為對象
- D 合理使用他人著作之規定,製版權亦有適用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法律對於『從無到有的原創作品』與『針對已過期作品重新整理、排版』這兩種類型,在給予權利保護的時間長度上,會給予完全一樣的待遇,還是會有所區別?如果目的是為了鼓勵文化流通,後者的保護期限應該會比較長還是比較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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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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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製版權在法律時效上的細微差異!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區分「著作權」與「製版權」的本質區別。依據《著作權法》第 79 條,就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著述整理印刷,或就美術著作原件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首次發行,並依法登記者,製版人取得製版權;其權利自製版完成時起存續 $10$ 年,而非一般著作財產權常見的 $50$ 年。你能在選項中快速抓出這個數字陷阱,顯示出對法條細節的掌握非常紮實。
製版權的法律特性與規範
這道題目具備極佳的鑑別度,因為製版權在實務中屬於較為特殊的權利類別。不同於著作權採「創作保護主義」,製版權採取登記生效主義,且其保護的對象嚴格限定在「文字」與「美術」著作。此外,製版人就其版面,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這類題目最容易讓學生在保護年限上產生混淆,你能冷靜判斷出選項 (A) 的錯誤,確實展現了優異的法律邏輯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