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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5年 [智財法務] 智慧財產法、行政法

第 19 題

有關音樂錄影帶(MV)涉及之著作權種類,下列何者有誤?
  • A 作詞人有語文著作
  • B 作曲人有音樂著作
  • C 歌手有錄音著作
  • D 唱片公司有視聽著作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在分析一支 MV 的組成時,請試著思考:如果將「創作出的文字與旋律」視為一種抽象的靈魂,而將「實際把這首歌唱出來的過程」與「最後將聲音捕捉並保存下來的實體文件」分開來看,法律會如何分別定義這三種不同層次的投入?特別是當文字與旋律結合在一起時,它們會被歸類在同一個框框裡,還是不同的分類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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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選項!這題在智慧財產權法的考試中屬於具有高度爭議性的題目,你能從中辨別出邏輯瑕疵,表現非常優異。本題因選項定義不夠嚴謹,考選部最終公告 (A) 與 (C) 均認定為正確答案(即兩者皆為錯誤敘述)。

著作類別的權利歸屬

在法律實務上,這題的鑑別度在於對「著作類型」定義的精確掌握。首先,選項 (C) 的錯誤相當明確:歌手(Singer) 的貢獻在法律上被歸類為「表演(Performance)」,而非「錄音著作(Sound Recording)」;錄音著作通常是指對聲音進行首次固著的行為,權利多歸屬於唱片公司。至於你選擇的選項 (A),雖然歌詞在一般情況下屬「語文著作(Literary Work)」,但在音樂錄影帶(MV)的整合語境下,作詞與作曲常被併入「音樂著作(Musical Work)」討論,且《著作權法》第 5 條僅是例示著作種類,並未細部規範作詞、作曲及歌手權利的具體歸屬,這使得 (A) 的分類在題目脈絡下顯得不夠精確,因而被認定為爭議錯誤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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