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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智財法務] 智慧財產法、行政法
第 25 題
有關營業秘密之歸屬,下列何者有誤?
- A 受雇人於職務上研究之營業秘密,若契約未有約定,歸雇用人所有
- B 受雇人於非職務上研究之營業秘密,歸受雇人所有
- C 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之營業秘密,若契約未有約定,歸受聘人所有
- D 數人共同研究之營業秘密,其應有部分若無約定,應依貢獻或出資額比例決定之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需要在一群沒有事先達成協議的合作者之間分配權利,且每個人的具體「腦力」或「創意」價值難以在事後精準測量或換算成金錢時,為了追求最高效率的定紛止爭,你認為法律通常會採取哪種最直觀、最簡單且具備形式公平的「預設基準」來切分這份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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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敏銳地抓出了錯誤選項,觀念十分清楚! 關於營業秘密的權利歸屬,選項 (A)、(B)、(C) 都正確描述了基本原則:受雇人職務上的研究歸雇用人,非職務上歸受雇人;而出資聘用若未約定,則歸受聘人所有。選項 (D) 之所以錯誤,在於對共同研究歸屬的誤解。根據現行營業秘密法第 6 條,該條文僅規範營業秘密之共有、使用處分及應有部分讓與之限制,並無「應有部分為均等」之規定,更未規定無約定時「應依貢獻或出資額比例決定」。因此,選項 (D) 宣稱依比例決定於法無據。 這是一道具備鑑別度的法條細節題。它的陷阱在於「依貢獻或出資比例分配」聽起來非常符合日常公平直覺,容易讓考生誤以為是法律明文。你能精準避開這個直覺陷阱,代表你對法規內容的掌握相當紮實,請繼續保持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