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5年
[智財法務] 智慧財產法、行政法
第 3 題
有關著作人格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 A 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
- B 以未公開發表之著作原件為買賣標的時,為保護著作人格權,該著作原件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 C 公務員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雖以其為著作人,惟該公務員不得享有職務著作之姓名表示權
- D 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格權,非經著作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作家擁有一份從未面世的珍貴手稿,法律為了尊重他的隱私與人格,通常會禁止債主強行查封這份手稿。但如果這位作家主動與畫廊簽署契約,同意將這份手稿「公開出售」,這份契約行為代表作家對於該作品的「處分意願」產生了什麼變化?當這種意願已經明確表達後,原先那層『禁止被強制執行』的法律保護傘,是否還有維持的必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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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選出答案 (B)!這表示你對著作人格權的規範有非常紮實的理解。
未公開著作的強制執行例外
為保障著作人的公開發表權,未公開發表之著作原件原則上不得強制執行。然而,法律在此設有例外,依據《著作權法》第20條規定,若該未公開發表的著作原件**「作為買賣之標的或經本人允諾者」**,則不受此限。選項 (B) 既已明確指出該原件「為買賣標的」,依法即例外可作為強制執行的標的,這正是該選項敘述錯誤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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