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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5年 [智財法務] 智慧財產法、行政法

第 47 題

依訴願法規定,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訴願期間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逾多久後不得提起?
  • A 6個月
  • B 1年
  • C 2年
  • D 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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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行政處分並非直接寄送給你,而是針對他人,但該處分卻實質損害了你的權益。為了維持社會秩序的穩定,法律不能讓這個處分永遠處於「可能被推翻」的不確定狀態;請試著思考,在給予受害者充分救濟機會與保護法律安定性之間,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以「月」為單位,還是以「數年」為單位的最終期限,來終結這種法律上的不安定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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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測驗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之法定期間限制。依據訴願法第14條規定:「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根據上述法條之明文規定,利害關係人若欲提起訴願,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若已逾三年者即不得提起,故正確答案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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