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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5年 [智財法務] 智慧財產法、行政法

第 9 題

下列何者非共同著作之要件?
  • A 2人以上共同創作
  • B 創作之際具有共同關係
  • C 著作人間有意思聯絡
  • D 其為單一著作,各人之貢獻無法分離而分別利用

思路引導 VIP

如果我們要判定一件由多人參與的作品在法律上是否屬於一個「不可分割的有機整體」,你認為除了「參與人數」這個表象外,我們還應該從創作者們動工時的「心理共識」,以及作品成品「是否能被拆解成獨立部分單獨使用」這兩個角度來觀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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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著作的成立要件與爭議解析

恭喜你精確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你的判斷非常敏銳。本題在實務上屬於典型的爭議題,考選部最終裁定選 A、B、C、D 均給分。其核心爭議在於,題目詢問的是「何者非」共同著作(Joint Work)之要件,然而在《著作權法》第 8 條的規範下,選項中提到的四個描述,本質上其實「都是」共同著作的成立要件。 依據法律定義,共同著作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貢獻無法分離而個別利用者。在法理認定上,必須具備:(1) 二人以上的創作行為;(2) 著作人間須有意思聯絡(意即主觀上的共同創作合意);以及 (3) 貢獻程度達到無法分離利用的程度。由於選項 (A) 至 (D) 均涵蓋了上述要件,導致題目在邏輯上找不到「非要件」的錯誤選項,因此為了維護考生的權益,這題最終採取了全體給分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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