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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19 題
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對於機關招標文件提出異議,招標機關逾規定期限不為處理者,該廠商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之門檻為:
- A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 B 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
- C 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之採購
- D 無論採購金額高低均可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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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機關採購案的規模非常小(例如僅是幾千元的日常文具雜支)時,若法律允許每一起細微的爭議都能層報至國家級的委員會進行正式審議,對於整體行政效率與社會救濟成本會產生什麼影響?基於「比例原則」與資源的合理分配,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什麼樣的標準,來篩選出哪些案件適合進入更高層級的救濟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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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 A。依據政府採購法第76條規定:「廠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前條第二項所定期限不為處理者,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依其屬中央機關或地方機關辦理之採購,以書面分別向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設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地方政府未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者,得委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由此可知,廠商參與政府採購並對招標文件提出異議時,若招標機關逾規定期限不為處理,廠商依法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起申訴的法定門檻為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故選項 A 為正確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