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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29 題
依會計法之規定,主辦會計人員之請假或出差,應呈請該管上級機關之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指派人員代理;其請假或出差期間未逾幾個月者,得自行委託人員代理?
- A 1 個月
- B 2 個月
- C 3 個月
- D 6 個月
思路引導 VIP
當主辦會計人員因故暫時無法視事時,法律必須在「制度監督」與「行政效率」之間取得平衡。請試著思考,在一般政府行政實務與請假規則中,通常會以多長的時間作為「短期臨時缺位」與「長期職務異動」的切割點,以確保機關日常運作不至於因層層上報而停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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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主辦會計人員請假或出差時的代理規定,正確答案為(A)。依據會計法第111條規定:「主辦會計人員之請假或出差,應呈請該管上級機關之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指派人員代理;其期間不逾一個月者,得自行委託人員代理。但仍應先期呈報,並連帶負責。」由此可知,當主辦會計人員的請假或出差期間未逾1個月時,依法得自行委託人員代理,故選項(A)為正確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