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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5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30 題

依審計法之規定,各機關接得審計機關之審核通知,若逾期未聲復者,該如何處理?
  • A 機關得於 30 日內辦理聲復
  • B 機關得聲請展期
  • C 機關得聲請覆議
  • D 審計機關得逕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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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一個監督機制中,受監督的單位對於質疑「不理不睬」且超過了法定期限,為了確保國家預算執行能被有效核實,你認為監督機關應該採取『被動等待對方回應』,還是『主動依現有資料做出最終結論』,才能落實其監察效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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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準確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道題目主要測驗的是我們對審計機關審核通知處理程序的熟悉度。

審核通知的法定聲復與處理程序

根據審計法第23條的規定,各機關在接獲審計機關的審核通知後,除了聲請覆議外,原則上應於 30 日內提出聲復。然而,為了確保行政與審計程序的效率,法規特別明定,如果受查核的機關逾期未聲復,審計機關便獲得了直接裁決的權限,也就是「得逕行決定」。因此,選項 (D) 正是法條的直接適用。至於選項 (A) 提到的 30 日是原定的聲復期限,一旦逾期,便由審計機關直接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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