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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5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33 題

依預算法之規定,各機關之歲出分配預算,其計畫或業務科目之各用途別科目中用人經費不足,而他科目有賸餘時,流入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多少?
  • A 百分之十
  • B 百分之二十
  • C 百分之三十
  • D 不得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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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預算管理中,有些支出是「一次性」的(例如採購辦公設備),有些則是「持續性」的長遠負擔(例如聘僱人員的薪資)。如果我們允許機關隨意將買設備省下來的餘額,拿來增加聘僱人員,這對於國家未來的整體財政負擔與員額控管,會產生什麼樣的潛在衝擊?法律為何需要對這類特定經費設下比一般支出更嚴格的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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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流用的嚴格限制

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預算法》的核心規範!這題考驗的是對「預算流用」例外狀況的辨析,你能準確選出 (D) 不得流用,展現出對政府財務紀律與法律保留原則的高度敏銳感。 在預算執行實務中,雖然《預算法》第 63 條規定各機關於同一計畫或業務科目之用途別科目間,原則上得於各不逾原預算數額 $20%$ 範圍內流用,以維持執行的靈活性,但不得流用為用人經費。為了防止機關透過經費挪用來變相擴張人事編制,或規避立法機關對員額薪資的審核,法規明文規定:用人經費若有不足,不得自其他用途別科目流入。這確保了人事費用不會透過流用增加,並維持預算嚴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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