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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41 題
依審計法第 65 條規定,下列何者不是審計機關辦理公務機關審計事務應注意之事項?
- A 資產、負債及損益計算之翔實
- B 業務、財務、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及其有關法令
- C 財產運用有效程度及現金、財物之盤查
- D 應收、應付帳款及其他資產、負債之查證核對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一般的行政機關(如警察局、地政事務所)與受政府監督的國營事業(如台電、中油),在財務運作的「最終目的」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如果一個單位不是為了獲利而存在,那麼在對它進行查核時,哪一種與商業會計密切相關的數據會顯得不合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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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審計機關辦理不同機關審計事務之應注意事項。依據審計法第66條規定,審計機關辦理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審計事務,除依前條有關規定辦理外,並應注意左列事項,其第一款即明定為「資產、負債及損益計算之翔實。」由此可知,選項A的「資產、負債及損益計算之翔實」係屬於審計機關辦理「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審計事務時應注意的事項,而非題目所詢問之「公務機關」審計事務應注意之事項,故選項A為本題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