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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47 題
有關會計人員之規定,下列何者有誤?
- A 主計機關派駐各機關之辦理會計人員所需一般費用,應列入所在機關之經費預算
- B 為強化內部控制功能,辦理會計事務者,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兼辦出納或經理財物之事務
- C 主辦會計人員與所在機關長官因會計事務發生爭執時,由該管上級機關之主管長官及其主辦會計人員處理之
- D 會計人員不得兼營會計師、律師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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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體系中,並非所有機關的編制都是幾百人的大單位。如果是一個只有兩、三人的極小型偏遠辦公室,若法律硬性規定「絕對、無例外」地必須將記帳與收錢的人員完全分開,在實務人力配置上可能會遇到什麼樣的行政困境?法律該如何兼顧『防弊原則』與『行政效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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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會計人員規定有誤的敘述,選項B為錯誤敘述。根據會計法第108條規定:「第五條至第七條所列各種會計事務,在事務簡單之機關得合併或委託辦理。但會計事務設有專員辦理者,不得兼辦出納或經理財物之事務。」由此可知,僅有在會計事務設有專員辦理的情況下,才不得兼辦出納或經理財物之事務;若在事務簡單之機關,會計事務仍得合併或委託辦理。因此,選項B稱辦理會計事務者「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兼辦出納或經理財物之事務,說法過於絕對且不符法規,故為本題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