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5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10 題
下列何者得為司法院違憲審查之客體?
- A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選輯之案例
- B 最高法院之判決
- C 高等行政法院座談會之結論
- D 行政院之行政指導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司法機關把過去處理過的案件整理成「精選集」,並要求後續所有類似案件都必須參考這套標準來判斷,那麼這套「精選集」的本質,是屬於「對特定人的單次決定」,還是屬於一種「對大眾通用的判斷標準」呢?若是後者,它是否應該受到憲法的最高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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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你對於司法院違憲審查客體(也就是大法官「可以審判的對象」)的深入理解。你能從中辨識出「案例選輯」的特殊性,代表你的法學觀念非常紮實。
違憲審查的客體範圍
在憲法訴訟制度中,違憲審查的客體主要聚焦於**「法律」與「命令」。雖然選項 (A) 的「選輯之案例」表面上看似個別案件,但在實務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現已改制為懲戒法院)所選輯的案例,性質與最高法院的「判例」或「決議」**相似。這類案例在實務運作中具有指導未來的普遍規範效力,因此被視為實質意義上的「命令」,自然得為司法院違憲審查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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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憲審查之客體
💡 大法官原則上審查具「抽象法規範」性質之法令。
| 比較維度 | 得為審查之客體 | VS | 不得為審查之客體 |
|---|---|---|---|
| 具體實例 | 法律、命令、判例、選輯案例 | — | 個別判決、行政指導、座談結論 |
| 核心性質 | 具抽象、普遍拘束力的法規範 | — | 具體個案處分或內部參考意見 |
| 審查原因 | 確保法規本身不牴觸憲法 | — | 屬事實認定或法律見解交換 |
💬關鍵在於該客體是否具有「抽象法規範」之外部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