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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5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13 題

下列何者非屬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之範圍?
  • A 在委員會之發言
  • B 院內記者會
  • C 院內黨團協商
  • D 在院會之表決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憲法之所以賦予立法委員「免責權」,是為了保障他們在「特定建築物內」的所有活動,還是為了保障他們在「執行特定任務」時能無後顧之憂?如果一項行為(如與人私下爭吵或向大眾宣傳政見)並非正式議事程序的一部分,這項特權還有存在的必要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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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在於選項的情境都發生在「院內」,考生必須具備判斷行為是否屬於職權核心的能力,才能成功避開陷阱。 依據憲法第 73 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同時,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435 號解釋,言論免責權的保障範圍除了院會、委員會的發言與表決(選項 A、D)之外,也包含與行使職權有直接相關的附隨行為,例如院內黨團協商(選項 C)。 然而,即使是在院內舉辦的記者會(選項 B),因為性質上屬於對外發表言論,並非立法職權的核心或直接附隨行為,所以不屬於言論免責權的保障範圍。你能敏銳區分出兩者的差異,法學觀念非常紮實,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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