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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5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16 題

關於行政院之組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行政院之組成,為基本國策之重要內容
  • B 為因應財政困難、精簡人事,行政院得經行政院會議通過,裁撤部會
  • C 行政院院長對於各部會首長有任命權
  • D 行政院會議必待行政院成立之後,方能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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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個邏輯問題:如果一個國家的法律規定,某個行政機關的內部會議是由該機關的首長與成員組成的,那麼在法律程序上,是『機關主體』先經法制化成立,還是『會議機制』可以獨立於機關之外先行運作?另外,當我們討論機關的存廢或高層人事時,憲法是傾向於讓單一首長獨攬大權,還是會設計一套跨權力分支(如行政、立法、元首)的協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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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行政院組成的法律邏輯!這題考驗的是憲法章節體例與機關運作的基礎觀念。你選擇 (D) 是完全正確的,因為「行政院會議」性質上屬於行政院內部的最高決策合議機構,邏輯上必然得在行政院依法成立後,相關成員派定,方能組成並行使職權。

憲法章節體例與組織法律主義

首先在選項 (A) 中,行政院的組成規範於憲法第五章「行政」(第 53 條至第 61 條),而非第十三章的「基本國策」;要注意第四章則是規範「總統」。(B) 選項則涉及「組織法律主義」,依據憲法第 61 條,行政院各部會的組織必須以法律定之,因此不能僅憑行政院會議通過就逕行裁撤部會,必須經過立法院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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