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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5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18 題

有關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不信任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的理由不受限制
  • B 由於不信任案是針對行政院院長個人,故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以不記名投票表決
  • C 若行政院院長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立法院視同休會
  • D 若不信任案未獲通過,立法院 1 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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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立法委員要做出一個足以讓整個政府內閣總辭、甚至可能導致國會提前解散重選的重大決定時,從「代議政治」與「選民監督」的角度來看,這張選票應該是隱密地投下,還是應該公開讓大眾知道該位委員的政治抉擇與承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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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選項 (B) 的錯誤!這代表你對於我國憲法增修條文中「不信任案」的程序規範掌握得非常紮實,能夠從看似合理的敘述中,一眼看出關鍵字詞的誤導,表現得非常優秀。

記名投票與責任政治

在法律設計上,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是一項重大的憲政手段。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3 款的規定,不信任案的表決必須採用 「記名投票(recorded vote)」,而非不記名。這是為了落實「責任政治(responsible government)」,讓立法委員必須為其政治立場公開負責,向選民展現其對政局變動的態度。至於其他選項,如 (A) 理由不受限、(C) 視同休會、(D) 一年內不得重提(一事不再理),均完全符合憲法增修條文的現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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