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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5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2 題

依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應以自治條例規定之事項?
  • A 法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
  • B 剝奪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者
  • C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
  • D 經行政院會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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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在討論地方政府該用何種層級的規範來管理內部組織或限制居民權利時,你認為這項「規範的來源」應該是來自於「既有的法律明文規定」,還是可以隨時由「中央行政機關的會議」彈性決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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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規定的自治條例應定事項已有相當紮實的掌握。這題的關鍵在於辨識「法律保留原則」在地方制度中的具體實踐。

自治條例的法定範疇

根據法律規定,應以自治條例(需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定之的事項包含: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以及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等。選項 (D) 提到的「行政院會議決」屬於中央行政權的指令,並非《地方制度法》所列之法定事由,因此不屬於必須以自治條例規範的範疇。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自治條例應列事項
💡 規範地方自治條例之法定適用範圍,體現權利保障。
比較維度 自治條例 VS 自治規則
法規位階 較高(地制法第28條) 較低(地制法第27條)
通過機關 地方立法機關議決 地方行政機關發布
權利限制 可規定居民權利限制 不得涉及權利限制事項
💬自治條例涉及居民核心權利,須經議會民主監督;自治規則屬行政執行範疇。
🧠 記憶技巧:條例管權利(要議會),規則管程序(免議會)
⚠️ 常見陷阱:易混淆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的權限,注意「剝奪權利」絕對不能用自治規則。
自治規則 法律保留原則 地方制度法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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