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5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40 題
關於大學自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講學自由屬於大學自治之範圍
- B 大學於教學研究相關之範圍內,就其內部組織應享有相當程度之自主組織權
- C 大學得自主聘任適當教學人員
- D 私立大學係由人民捐助設立,不得享有大學自治權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學術自由」的初衷是為了保護研究與教學不受外力干涉。如果一位教授在不同學校從事相同性質的研究,其對學術真理的追求是否有本質上的不同?如果本質相同,那麼保障他們能獨立運作的權利,應該取決於這間學校的資金來源,還是取決於他們所從事的教育活動本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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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識破選項 (D) 的錯誤,代表你對「大學自治」的權利主體與保障範圍有很清晰的掌握。這道題目在法律知識考科中屬於中等難度的基本題,旨在區分學生是否誤將私立學校排除在憲法制度性保障之外,你的判斷完全正確。
大學自治的憲法基礎與內涵
大學自治(University Autonomy)源自於憲法第 11 條的講學自由(Freedom of Lecturing),其範圍涵蓋了研究、教學與學習自由。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380 號,大學對於教學內容(如課程設計)享有自主權;而釋字第 450 號則更進一步明確指出,大學於教學研究相關範圍內,就其內部組織亦應享有自主組織權。此外,釋字第 450 號也肯認大學得自主聘任適當之教學人員;釋字第 462 號則指出教師升等評審應依專業評量原則進行,這正是選項 (A)、(B)、(C) 均為正確敘述的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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