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5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45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關於應出席委員決議之比例及公告期間為何?
- A 四分之三;半年
- B 四分之三;1 年
- C 三分之二;半年
- D 三分之二;1 年
思路引導 VIP
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若要更動其內容,你認為在立法院內部的共識要求,應該比修改一般法律(過半數即可)更嚴格還是更寬鬆?同時,為了讓全國選民在投票前能充分理解修憲的影響,法律規定的「公告期間」應該傾向於短暫的幾週,還是長達數個月的社會沉澱期,才足以讓民意充分發酵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