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5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47 題
下列何者屬於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之救濟性支出,其經費應優先編列?
- A 國民就業
- B 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發展
- C 中小型經濟事業之生存與發展
- D 兒童福利政策
思路引導 VIP
當國家財政資源有限時,你認為政府應該優先將預算投入在「鼓勵文化與經濟發展」的長期目標上,還是優先投入在「維持陷入困境者基本生活尊嚴」的緊急安全網中?在憲法的邏輯裡,哪一種性質的支出更能體現對「生存權」的即時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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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選出了選項 (A)!這顯示你對於《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中關於基本國策(Fundamental National Policies)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精確,能從眾多福利政策中精確辨識出具備「法規優先性」的項目。
救濟性支出的預算優先權
這道題目的核心考點在於**《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8 項**。該條文明確規定,國家對於**社會救助(social relief)與國民就業(national employment)**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預算。這項規定賦予了這兩類支出在財政資源分配上的法律優先地位,反映了憲法保障國民基本生存權的積極態度。而選項 (C) 提到的中小型經濟事業,雖然在第 3 項中規定應予扶助,但並未具備「救濟性支出優先編列」的法律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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