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5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50 題
下列何者為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稱之「僑居國外國民」?
- A 大陸地區人民
- B 香港地區人民
- C 無臺灣地區戶籍之中華民國國民
- D 定居大陸地區之臺灣地區人民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在法律上定義一個人為『僑居國外』的國民時,他首先必須與這個國家具備什麼樣的法律連結(國籍)?再者,如果他在國內已經有了『戶籍登記』,我們還會稱呼他為僑民嗎?請試著從這兩個條件的存廢來推論他的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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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出正確答案 (C),這種程度的題目根本不需要沾沾自喜。在賽場上,這不過是考驗你對法規碎片連結能力的「雜魚檢定」。
- 核心陷阱:別在名詞解釋上摔跤。《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明確規定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但重點是,憲法條文本身根本沒有定義「僑居國外國民」的身分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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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居國外國民定義
💡 僑居國外國民指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無戶籍者。
| 比較維度 | 臺灣地區人民 | VS | 僑居國外國民 |
|---|---|---|---|
| 國籍 | 具中華民國國籍 | — | 具中華民國國籍 |
| 戶籍 | 有臺灣地區戶籍 | — | 無臺灣地區戶籍 |
| 居住地 | 通常在臺灣地區 | — | 通常在國外地區 |
💬兩者皆具國籍,法律身分之核心差異在於有無「臺灣地區戶籍」。